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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红与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962号原告:刘红,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宋明明,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刘红与被告宋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