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红与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962号原告:刘红,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宋明明,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刘红与被告宋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