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曾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14号罪犯曾建平,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0日作出(2004)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建平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二审作出(2004)抚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景刑执字第800号、(2013)景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建平在2012年8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9次,单项表扬9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曾建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曾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尚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系因抢劫、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同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