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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赵学兰与李兰庞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兰,李兰,庞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802号原告:赵学兰,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兰,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庞宗武,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兰与被告李兰、庞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学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学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赵学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