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6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玉寿、郑国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寿,郑国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40-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寿,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郑国快,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朱玉寿申请执行郑国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2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4日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郑国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郑国快有养老金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国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账户6××××××的每月养老金收入2000元至本院账户。此款从2017年7月起扣划,至本院通知解除扣划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