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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丛明冲、刘学军、秦双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明冲,秦双菊,刘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生,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明冲,现住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双菊,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祥,系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军,现住扶余市。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从明冲、秦双菊、刘学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485元;剩余48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秀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