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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雪莹与刘忠波、原审被告马新伟、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莹,刘忠波,马新伟,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莹,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迎宾尚城*号高层*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波,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财政高层*单元***室。原审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新政府*号高层*单元****室。原审被告:李雪梅,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新政府*号高层*单元****室。上诉人李雪莹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波、原审被告马新伟、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雪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雪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雪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雪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欣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