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破申1号申请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欧升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07141602X0。法定代表人肖忠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庆,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斯琴,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理审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该公司住所地在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欧升达路1号,其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提供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亦载明,现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何 正 尧审判员 杨 瑛审判员 杨 选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烈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