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加兴、颜建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加兴,颜建德,许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财保24号申请人:郑加兴,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申请人:颜建德,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许素珍,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郑加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建德、许素珍名下的址在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韵华庭16幢16号(漳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以最高担保金额六百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要求立即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建德、许素珍名下的址在龙文区××路××花园韵××号(漳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产过户登记,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加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建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雅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