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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占财茂、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财茂,倪永华,桂银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占财茂,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倪永华,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桂银娣,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龙虎山大道东侧嘉鹰湖畔居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财茂与被执行人倪永华、桂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8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倪永华、桂银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永华、桂银娣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永华、桂银娣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永华、桂银娣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558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