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阎嘉斌与刘德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嘉斌,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阎嘉斌,男,199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监护人:阎治国,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监护人:邱秀春,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德平,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24,55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4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