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天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4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天宇,男,1996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浩,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系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天宇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天宇及其辩护人罗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天宇从网上学会了使用网络端口扫描工具和爆破工具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账号密码的方法,后使用该方法非法控制了数百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植入木马程序,木马程序会自动连接事先设定的域名,被告人唐天宇将域名绑定在特定的服务器,再通过服务器上的控制端软件就可以批量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唐天宇将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流量卖给“度哥”、“阿某”等人用于网络攻击。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唐天宇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网络攻击,致使诸暨文明网无法访问。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唐天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唐天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47台,累计获利58954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天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木马运行实验笔录、网络攻击实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天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天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罗浩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虽控制了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对诸暨市文明网的攻击并非由被告人实施;2、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4、被告人被逮捕时系在校学生。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如被告人能全部退赃,请求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诸暨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唐天宇的华硕笔记本电脑(金色、型号为K2W—AL10)一台、华为荣耀手机(黑色、型号为R556L)一只、金某优盘(内存为8GB)一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天宇的亲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895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天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的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天宇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于诸暨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一只、金士顿优盘一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唐天宇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5895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岩岩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