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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志伟、么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伟,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志伟,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么向东,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与被执行人么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么向东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6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89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12日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