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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春阳、陈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春阳,陈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春阳,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小玉,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春阳、陈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81862.93元及按照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92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810元、公告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81862.93元及按照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92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810元、公告费260元。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