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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金远与李勤辉、李辉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远,李勤辉,李辉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2民初108号原告:吴金远,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务农,初中文化,住云县,被告:李勤辉,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务农,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现住云县,被告:李辉倩,女,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竹英,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辉倩之母。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远诉被告李勤辉、李辉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原告吴金远负担。审 判 长  杨彦安审 判 员  张小瑞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