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郭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204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的登记财产信息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查封王某某二辆汽车(皖KM2908,皖KZC822)档案,但没有找到被执行人车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408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