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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权与温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权,温敬,天津市方圆置业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908号原告:史权,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温敬,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第三人:天津市方圆置业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4号。法定代表人:李巧娜。史权与温敬、天津市方圆置业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史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权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