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0号原告张光辉,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民主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谭中非,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光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