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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朝阳与廖志高、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阳,廖志高,张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683号原告:钟朝阳,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廖志高,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俊英,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青,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钟朝阳诉被告廖志高、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钟朝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志高、张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朝阳撤回对被告廖志高、张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2.5元,由原告钟朝阳负担。审 判 长  温文斐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