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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长江与苗大鑫、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长江,苗大鑫,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江,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民,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大鑫,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俭,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梨树县。(系苗大鑫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吉林辅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英,该公司会计。上诉人丁长江因与被上诉人苗大鑫、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长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民,被上诉人苗大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俭、徐成,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长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人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