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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福全与曾彻、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全,曾彻,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005号原告:谢福全,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曾彻,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王欢女,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谢福全与被告曾彻、王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谢福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福全负担。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