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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登胜、徐德芬、刘伟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登胜,徐德芬,刘伟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东,男,汉族,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登胜,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26日,珙县。被执行人徐德芬,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27日,珙县。被执行人刘伟核,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1日,四川省珙县。申请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登胜、徐德芬、刘伟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登胜、徐德芬、刘伟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