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田汉成、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汉成,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田汉成,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琛,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丰,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业主,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田汉成与被告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汉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田汉成与被执行人李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田汉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跃进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