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戴美英与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美英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杨公路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先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吉,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美英,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戴美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群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