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红环申请唐文雁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环,唐文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88号申请人梁红环,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宏奇,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文雁,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梁红环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文雁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梁红环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红环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文雁名下价值七十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梁红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梁红环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