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文花、范草毛吉与汤永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花,范草毛吉,汤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范文花,女,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申请执行人:范草毛吉,女,生于1970年5月16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汤永祥,男,生于1963年3月2日,现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文花、范草毛吉与汤永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062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