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与张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张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8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包玉山职务:嘎查达。委托代理人:关永良,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财,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为与被告张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六家子嘎查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