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与刘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刘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123号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楼40117、40118、40119、40120商位。经营者:张全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刘广亮,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为与被告刘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张全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亮返还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广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季航飞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