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90号原告:彭某,男,未成年,汉族,学生,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法定代理人:彭建照,男,成年,汉族,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法定代理人:季善逢,女,成年,汉族,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未成年,汉族,学生,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法定代理人:刘世玉,男,成年,汉族,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法定代理人:马绪兰,女,男,成年,汉族,住莒县洛河镇章庄村。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