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丽、郭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丽,郭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苗丽,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郭建,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乌峰路,机构代码:79287747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丽与被执行人郭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镇雄县人民法院正在对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进行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750400元,逾期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律师费132312元,案件受理费15660.45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