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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瑞峰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峰,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25号原告白瑞峰,男,37岁,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强,男,29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瑞峰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白瑞峰承担。审判员  李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