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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矫文召、青岛五洲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文召,青岛五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矫文召,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五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田庄镇西寨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矫文召与被执行人青岛五洲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五洲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48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