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玉明、陈德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陈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71-4号申请人:李玉明,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庆,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德庆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德庆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