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胡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胡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沈家营沈家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639492。代表人:李超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海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第02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161547.26元及利息15473.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2322.5元,律师费1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峰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91153.11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