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辉侠、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侠,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侠,女,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永锋,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辉侠因与被上诉人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辉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辉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二、准许赵辉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退还给赵辉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亚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