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115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JosephRogerDagenais。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计人民币13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