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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115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JosephRogerDagenais。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减半计人民币13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