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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203号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观景路宝瓶花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晓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吉,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壹街区金桂苑。法定代表人:杨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大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廷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