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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854号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