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丽琴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5号1701-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31086H。法定代表人:张力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源琳,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丽琴,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丽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98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颜丽琴价值448700元的财产和查封担保人曾跃滨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渐美里16号704室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颜丽琴价值4487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曾跃滨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渐美里16号704室房产的查封。本案案件保全申请费276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溢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