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田寿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田寿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寿友,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田寿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XX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淄川区,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中,用人单位淄博重能陶瓷新材料厂虽已依法注销,但其原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淄博市张店区,综上,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XX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