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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令艳与吴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艳,吴祚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390号原告:曾令艳,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江陵县,被告:吴祚军,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艳诉被告吴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