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令艳与吴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艳,吴祚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390号原告:曾令艳,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江陵县,被告:吴祚军,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艳诉被告吴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