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赵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赵新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417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超,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赵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新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新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