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杜尚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杜尚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10号原告:王海英,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身份证号:220522196903203129被告:杜尚江,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锦州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杜尚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