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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宁县望远镇明航塑钢型材经销部与叶锋、梁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宁县望远镇明航塑钢型材经销部,叶锋,梁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宁县望远镇明航塑钢型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银川市永宁县盛恒达型材市场。经营者尚智永,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永宁县望远镇明航塑钢型材经销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叶锋,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梁珂,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宁县望远镇明航塑钢型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叶锋、梁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锋、梁珂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长庆街仁和雅居*幢*单元***号号房屋一套,且该处房屋设有抵押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