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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敬芳与被告赵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敬芳,赵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814号原告魏敬芳,男。被告赵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敬芳与被告赵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敬芳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