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敬芳与被告赵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敬芳,赵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814号原告魏敬芳,男。被告赵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敬芳与被告赵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敬芳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