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雪玲与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玲,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曾雪玲,女,生于1983年1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幸福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冷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恒,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雪玲与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