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淑珍与赵文亮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珍,赵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董淑珍,66岁。被执行人:赵文亮,51岁。申请执行人董淑珍与被执行人赵文亮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董淑珍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342.14元。二、驳回原告董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董淑珍负担100元,由赵文亮负担150元。申请执行人董淑珍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2017)吉0281执167号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均为(2016)吉02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且2件案件申请执行内容相同,(2017)吉0281执167号案件正在执行中,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执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艳忠审 判 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