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德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德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罗文华,巢琳莱,巢鹏飞,兰爱琴,江西省远卓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德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68号金润物流中心二期19号122室(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768515734。法定代表人:罗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平、万虹霞,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高莉莉、吴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文华,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巢琳莱,女,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巢鹏飞,男,194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兰爱琴,女,195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青,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江西省远卓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3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0693-1。法定代表人:龚良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西省德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宏、原审被告罗文华、巢琳莱、巢鹏飞、兰爱琴、江西省远卓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德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玉秋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