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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天宇诉史庆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宇,史庆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54号原告郑天宇,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史庆福,男,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郑天宇与被告史庆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郑天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天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