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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徐影与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徐影,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宋徐影,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9870号判决,在执行宋徐影与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3289.82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39.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