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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宗根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根,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21号原告:许宗根,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区。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广宾,主任。原告许宗根与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宗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宗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宗根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义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